促進產業發展
[ 促進東部地區產業發展優惠貸款要點 ]
一、 目的: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與核貸銀行為協助產業投資於東部(宜蘭、花蓮及台東)地區發展,特訂定本貸款要點。
二、 資金來源及額度:
本項貸款由國發會(國家發展基金)與核貸銀行按1比2之比例共同出資辦理。
三、 適用範圍:
在東部(宜蘭、花蓮及台東)地區有關左列之各項投資項目:
(一) 觀光遊憩事業、休閒農業。
(二) 高附加價值且低污染產業,如生物科技產業等。
(三) 石材與寶石加工業。
(四) 工商綜合區。
(五) 超級市場。
(六) 購物中心。
(七) 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
(八) 其他經經建會認可之產業。
四、 核貸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五、 貸款對像:以參與本貸款要點適用範圍之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及民間事業為限。
六、 用途:
(一)本貸款以支用於投資計畫所需之器材設備、土木及建築工程暨其相關費用等資本性支出項目為限。
(二)本貸款不得用於購置土地及移作他用。
(三)申請人如違反上述規定,核貸銀行可即行收回全部貸款,其已動支之資金,不適用本優惠貸款之利率,並應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6.275%追溯補繳利息。
七、貸款金額:
每一貸款計畫申貸額度不得超過該計畫所需資金70%,各核貸銀行每年度核撥金額最高為新台幣4億元。
八、 貸款利率:
本貸款之利率,以不超過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機動利率加年息2.25個百分點浮動計息;若屬核貸銀行認定為優良客戶者,得由該銀行依其授信規範酌予減碼。
九、 貸款期限:本貸款期限(含寬限期)最長20年,寬限期至多3年。
十、 手續:
申請人應備妥貸款計畫申請書,並檢附購置器材設備及施工計畫書等提出申請,並依核貸銀行授信及擔保有關作業之規定辦理。
十一、使用監督:
(一)本貸款由核貸銀行負責監督動用,並將核貸情形作成紀錄。
(二)國發會得派員會同核貸銀行前往各借款事業瞭解貸款運用情形。
(三)借款事業非經國發會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貸款用途,違反者核貸銀行應即收回其貸款,並追繳其利息差額。
十二、本要點由國發會與核貸銀行共同研商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 目的: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與核貸銀行為協助產業投資於東部(宜蘭、花蓮及台東)地區發展,特訂定本貸款要點。
二、 資金來源及額度:
本項貸款由國發會(國家發展基金)與核貸銀行按1比2之比例共同出資辦理。
三、 適用範圍:
在東部(宜蘭、花蓮及台東)地區有關左列之各項投資項目:
(一) 觀光遊憩事業、休閒農業。
(二) 高附加價值且低污染產業,如生物科技產業等。
(三) 石材與寶石加工業。
(四) 工商綜合區。
(五) 超級市場。
(六) 購物中心。
(七) 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
(八) 其他經經建會認可之產業。
四、 核貸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五、 貸款對像:以參與本貸款要點適用範圍之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及民間事業為限。
六、 用途:
(一)本貸款以支用於投資計畫所需之器材設備、土木及建築工程暨其相關費用等資本性支出項目為限。
(二)本貸款不得用於購置土地及移作他用。
(三)申請人如違反上述規定,核貸銀行可即行收回全部貸款,其已動支之資金,不適用本優惠貸款之利率,並應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6.275%追溯補繳利息。
七、貸款金額:
每一貸款計畫申貸額度不得超過該計畫所需資金70%,各核貸銀行每年度核撥金額最高為新台幣4億元。
八、 貸款利率:
本貸款之利率,以不超過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機動利率加年息2.25個百分點浮動計息;若屬核貸銀行認定為優良客戶者,得由該銀行依其授信規範酌予減碼。
九、 貸款期限:本貸款期限(含寬限期)最長20年,寬限期至多3年。
十、 手續:
申請人應備妥貸款計畫申請書,並檢附購置器材設備及施工計畫書等提出申請,並依核貸銀行授信及擔保有關作業之規定辦理。
十一、使用監督:
(一)本貸款由核貸銀行負責監督動用,並將核貸情形作成紀錄。
(二)國發會得派員會同核貸銀行前往各借款事業瞭解貸款運用情形。
(三)借款事業非經國發會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貸款用途,違反者核貸銀行應即收回其貸款,並追繳其利息差額。
十二、本要點由國發會與核貸銀行共同研商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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