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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中小企業服務中心
[ 簡介 ]
為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推動互相合作,並輔導其自立成長,以促進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本中心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廿四條規定,並由花蓮縣政府以81、9、14(八十一)府建工字第九一五五九號函核定成立,綜理其事。
[ 服務項目 ]
- 傳達政府政令及各項輔導措施並提供相關資訊。
- 辦理有關生產技術,經營管理,財物融通,資訊管理等座談、講習、訓練或觀摩活動。
- 受理中小企業申請輔導案件,轉介適當的輔導體系予以輔導。
- 聯繫中小企業,調查經營動態及所需之服務
- 辦理政府委辦之相關業務。
- 協助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中小企業相關業務。
[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
- 中華民國80年10月19日行政院台80經33054號函核定
- 中華民國80年11月25日經濟部經(80)企字第059364號函發佈
- 中華民國84年9月4日行政院台84經32284號函修正核定
- 中華民國84年9月27日經濟部經(84)企字第84029087號函修正發佈
- 中華民國89年4月8日行政院台89經10056號函核定
- 中華民國89年5月3日經濟部經(89)企字第89340202號函修正發佈
-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行政院臺經字第0940022741號函核定
-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經濟部經(94)企字第09400561550號令修正發佈
-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80048943號函核定
-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經濟部經企字第09800639470號令修正發佈
第二條: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併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就該特定業務事項,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基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2)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第四條:本標準所稱營業額,係以認定時前一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其未經核定者,以下列規定認定之:
- 以事業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最近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列之營業收入之數額為準。
- 事業未取得前款之證明文件者,以最近全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扣除受託代銷及非營業收入後之數額為準。
- 依法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前一年度之營業額推定為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事業於前一年度始登記設立未滿一年或當年度設立登記者,依各期已申報之數額換算為全年度之數額。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
- 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充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 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 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業。
[ 聯絡方式 ]
- 中心設於:花蓮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IDIPC
- 服務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7號3樓
- 服務電話:(886)3-822-7171轉338、822-3432
- 傳真電話:(889)3-823-5501
- E-mail:idipc038@ms18.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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