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宣導「商業團體法」第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115年9月2日 點閱率:8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為提升官民業務互動及強化商業團體服務功能,共同協力 服務中小微型企業,宣導《商業團體 法》第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相關規定。
一、案係本會會員台灣軸承暨傳動件輸出業同業公會於本會第 12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建議強化政府機關與商業團 體之業務互動,提升商業團體服務功能。
二、查《商業團體法》第5條第11款規定,商業團體之任務包括 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另依《行政程序 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 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三、為協助轉達會員公會建議,建請貴府協助向所屬機關宣導 上開法令規定,於業務需要時得依法委託商業團體辦理相 關服務事項,以強化官民合作及商業團體服務功能,共策 共行服務中小微型企業。
一、案係本會會員台灣軸承暨傳動件輸出業同業公會於本會第 12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建議強化政府機關與商業團 體之業務互動,提升商業團體服務功能。
二、查《商業團體法》第5條第11款規定,商業團體之任務包括 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另依《行政程序 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 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三、為協助轉達會員公會建議,建請貴府協助向所屬機關宣導 上開法令規定,於業務需要時得依法委託商業團體辦理相 關服務事項,以強化官民合作及商業團體服務功能,共策 共行服務中小微型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