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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青年創業貸款要點」第8點、第9點,並自115.9.1生效
發佈日期:115年6月9日       點閱率:70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令修正「青年創業貸款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青年創業貸款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規定條文:

八、保證條件如下:

(一)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規定移送信用保證,保證成數規定如次:

1、週轉性及資本性支出:最高九成,最低八成。

2、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修正生效後新增貸款歸戶金額(以下簡稱新增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部分,保證成數九點五成;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批次信用保證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者,保證成數十成。

(二)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率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之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區間下限計收;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批次信用保證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者,以該要點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區間下限計收。

(三)申貸本貸款之歸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不得徵提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外之保證人;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以一人為原則。

九、申貸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二)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以後,申請貸款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申請表取代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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