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要點第2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111年2月24日 點閱率:354
經濟部令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經企字第11104600420號修正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要點第2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貸款總額度由新臺幣2,000億元調升至新臺幣3,000億元,修正規定第2點。
(二)修正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申請期間自110年12月31日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以及明定旨揭要點所定貸款對象於111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間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出本方案之申請者,至遲應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向承貸銀行提出貸款申請,惟如核貸金額累積達新臺幣3,000億元時,承貸銀行應停止受理貸款申請,修正規定第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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