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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
發佈日期:109年6月29日       點閱率:946
經濟部公告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業經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經企字第10904602890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第四條
(刪除)

第五條
本標準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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